你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烟台市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7-9-27 9:34:45      点击:


由住宅建设单位对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的,改造费用(含一户一表改造、区内管网改造、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原住宅建设单位缺失的,按照国家相应规范进行改造,改造费用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

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

改造后的设施在移交使用前,住宅建设单位应与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移交改造后的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无债务、债权纠纷。

第九条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含供水设施折旧、设施大修维修、水质安全保障、运行管理等)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弥补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确定其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设施改造移交前由住宅建设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等负责。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对改造后的二次供水水量、水质、水压等负责。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防护,定期对蓄水池、水箱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计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计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计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