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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3.0.8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3.0.9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0.10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规划与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4.1.2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4.1.3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4.1.4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4.1.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4.1.6 城市供水管网规划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4.1.7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4.1.8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1.9 二次供水管道不应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1.10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

4.1.11 鼓励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