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7-9-27 9:34:45 点击: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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