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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2022-10-11 14:41:12      点击:

4.3 供水水压与监测
4.3.1 供水企业应保障持续不间断供水,除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的爆管事故外,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 0.14 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 98 %。
4.3.2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 要求设置供水管网压力监测点。每 10 平方公里不应少于一个测压点,管网系统测压点总数不应少于 3 个,设置应均匀,能够代表主要管网点的压力。
4.3.3 管网压力监测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和实时数据传输技术,应连续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传至供水企业调度系统。


二次供水
5.1 水质与水压
5.1.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5.1.2 二次供水水压应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规定,并符合供用水合同(协议)的约定。
5.1.3  采用蓄水池(箱)的二次供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基本性能、清洗消毒记录、供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水质检测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执法文书及整改情况等;
b)  采用蓄水池(箱)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取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测,其中一次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中规定的必测项目,钴、砷、六价铬、铁锰氧化物、挥发酚等选测项目和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等增测项目;
c)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d)  应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时,管理单位应根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仍不能消除污染的,应保存水样,立即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2  维护
5.2.1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5.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2.3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5.2.4 泵房应保持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5.2.5  泵房内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消毒。
5.2.6  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