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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2017-9-27 9:32:5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