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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2022-10-11 14:41:12      点击:

6.1.5  抄表收费服务
6.1.5.1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1.5.2 供水企业应以供用水合同(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6.1.5.3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表计量,共用一块贸易结算水表的不同用户应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6.1.5.4 供水企业应采用投递、发送短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等多种方式告知用户用水量。
6.1.5.5  抄表准确率应达到 99 %以上。抄表时发现用户用水量发生异常变化的,抄表人员应及时户提醒用户核对用水量。
6.1.5.6  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服务网点人工收费、银行代收和手机 APP 网络支付等三种水费收取方式。
6.1.5.7 供水企业宜为用户提供提醒缴纳水费服务。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派发催缴水费通知。
6.1.5.8 逾期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由供水企业按照供用水合同(协议)的约定计收逾期缴费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水费本金。逾期缴费超过合同(协议)约定时限,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1.5.9 供水企业应建立抄表复查制度,对抄表员的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进行抽样复查。
6.1.6  变更报停服务
6.1.6.1 房屋通过正常买卖发生产权变更时,供水企业应为用户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协议)。
6.1.6.2 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报停服务业务。在注册用户提出申请且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抄录水表止度水量,并在结清用户应交水费、污水处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拆除水表。
6.1.7  上门服务
6.1.7.1 供水企业上门服务前,应当联系用户预约具体上门时间。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无法按时上门服务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联系用户并约定下次上门服务时间。
6.1.7.2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
6.2  服务人员要求
6.2.1  供水企业应加强服务文化建设,创建服务品牌,确立服务理念。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服务理念、服务礼仪、服务规范、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6.2.2 供水企业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及服务技巧,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6.2.3 服务人员应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6.2.4 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6.3  费用支付
6.3.1 对抄表到户的用户,供水企业与产权人、房屋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或银行代收合同,结算应交水费。
6.3.2 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催缴水费通知单、停水通知单、水费发票等投递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6.3.3  用户主动申请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6.3.4 由用户提出注册水表检测的,经法定检定机构鉴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值内的,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用户承担。由供水企业提出注册水表检测的,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