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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2022-10-11 14:41:12      点击:

6.3.5  注册水表正常使用到规定期限的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6.3.6 注册水表损坏或者计量不准确需要更换水表时,水表是用户损坏的,由用户承担水表更换发生的费用。
6.3.7 经第三方法定检定机构检测,水表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时,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水表计量检定结果进行退减水费或补收水费处理。
6.3.8 用户与供水企业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异议期间,用户需按时缴费,供水企业不得停止供水。异议结果确认后,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异议确认结果向用户退减或补收水费。
6.3.9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收水费。
7  节约用水
7.1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7.2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
7.3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配合做好非居民用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8  信息公开
8.1  供水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和提供方式如表 1 所示。
表 1  供水服务信息内容和信息提供方式


供水服务信息

 管网水、出厂水水质信息;施工信息、降压及停水信息;

服务网点营业时间、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公告、服务联系方式、服务标准、对外服务承诺以及执行情况、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号码;

用水常识、节约用水知识和安全、卫生用水知识。

信息提供方式

供水企业和政府网站公布或查询、服务网点公布或查询;

电话查询、微博、微信、短信等多媒体平台公布或查询;

水费账单宣传、发放宣传手册或卡片;

电视、报纸及其它媒体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