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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2022-10-11 14:41:12      点击:

8.2  二次供水应向用户公开水箱或水池清洗及清洗后的水质情况、降压或停水信息、服务和投诉电话、处理期限和流程等相关服务信息。

8.3  服务信息内容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8.4  供水企业应保护用户相关信息。


9  供用水设施维护

9.1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

9.1.1 供水企业应对所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操作标准。供水企业负责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9.1.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 1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阀门井、水表池、公共消火栓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于 12 小时内进行补配、修复。

9.1.3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1.4 供水企业应对管网末梢、消火栓进行定期冲洗,排放存水,保证管网末梢水质达标。

9.1.5 供水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供水管网管理维护站点,配置适当数量的供水管网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管线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

9.2  用户供水设施维护

9.2.1  用户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维修。

9.2.2 用户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并向供水企业要求协助关闭阀门时,供水企业不得以供水设施权属划分为由,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

9.2.3 供水企业可建立有偿服务制度,在用户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并向供水企业请求提供维修服务时,提供有偿服务。

9.3  注册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9.3.1  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表台账,制定水表检定及更换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更换。

9.3.2  用户贸易结算水表报修的,供水企业应在 24 小时内到场维修。需多个部门配合停水维修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9.3.3 供水企业应备有周转用水表,以备维修贸易结算水表时临时更换使用。

9.3.4 水表强制检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强检前应提前告知用户。水表检定合格应在表体显著位置粘贴合格标志。

9.4  计划停水、降压与爆管抢修

9.4.1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计划性原因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提前 48 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和范围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意外或者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9.4.2 如遇意外或紧急情况无法预计恢复供水时间或需延长恢复供水时间的,应将现场情况及预计延长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停止供水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9.4.3  供水企业应建立抢修机构,配置 24 小时报漏抢修电话和抢修人员,制定爆管等突发事件抢修应急预案。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供水企业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9.4.4  抢修工作开始后,DN≤500 mm 的管道应 24 小时内修复,DN>500 mm 的管道应 48 小时内修复。DN>500 mm 的管道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