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烟台市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7-9-27 9:34:4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山东省住建厅、卫计委、物价局《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指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我市市区城镇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我市市区城镇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财政、住建、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对水压需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投资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需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建设单位向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由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设计、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住宅建设单位委托主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初期应与供水经营单位进行对接,做好二次供水设施与管道位置的预留。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建设协议,并承担设计、建设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住宅建设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按有关竣工验收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产权移交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接收。具体移交实施办法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住建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前,住宅建设单位应与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加压的居民住宅,应当服从城市供水调度,避开高峰期蓄水。

(二)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且符合卫生防疫及生活饮用水标准需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市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住宅建设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向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由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标准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规范进行改造,否则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不得接收。具体移交实施办法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住建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