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5.5 压力水容器与消毒设备
5.5.1 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 压力水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5.5.3 二次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当采用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时,宜安装空气处理装置。
5.5.4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5.5.5 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6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5.5.7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5.5.8 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 系统控制与保护
6.0.1 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执行;
2 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 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6.0.2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6.0.3 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6.0.4 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6.0.5 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6.0.6 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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